漁民海難救助金申請發放事宜,應由基隆區漁會查證,海難殘廢應取得 公立或勞保特約醫療院所之證明,並以當時救助一次為限,有關申請案 件應由當事人家屬或當事人檢送有關證件,逕送基隆區漁會申請,經該 會審議後報本府轉本委員會辦理,救助標準由本委員會視孳息收入訂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