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漁民海難救助金申請發放事宜,應由基隆區漁會查證,海難殘廢應取得
  公立或勞保特約醫療院所之證明,並以當時救助一次為限,有關申請案
  件應由當事人家屬或當事人檢送有關證件,逕送基隆區漁會申請,經該
  會審議後報本府轉本委員會辦理,救助標準由本委員會視孳息收入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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