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1月28日基隆市政府基府產事貳字第0970113657B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至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基隆市政府第1288次市務 會議提案修正通過)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海難漁民
  安定其家屬生活,特設置漁民海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管
  理運用特依據地方制度法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總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其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捐贈及其他收入。

  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以本市市
  長為主任委員,並就下列人員聘派之:基隆市議會代表四人、基隆區漁
  會理事長、基隆區漁會總幹事、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本府社會處處長
  、本府財政處處長及本府主計處處長。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
  委員會決議事項,經常事務工作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海洋事務科承辦。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基金管理及運用計劃之審議。
  二、救助金發給標準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事項之審議。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義務職不得支領任何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