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海難漁民
安定其家屬生活,特設置漁民海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管
理運用特依據地方制度法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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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總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其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捐贈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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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以本市市
長為主任委員,並就下列人員聘派之:基隆市議會代表四人、基隆區漁
會理事長、基隆區漁會總幹事、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本府社會處處長
、本府財政處處長及本府主計處處長。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
委員會決議事項,經常事務工作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海洋事務科承辦。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基金管理及運用計劃之審議。
二、救助金發給標準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事項之審議。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義務職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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