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除法令規定應收取租金或使用費者外,應依下列規
定計算權利金底價:
一、經核定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得自行設定者,其權利金底價依下
列標準擇一計算:
依本市市有房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計算。
依本府投資成本回收、本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及受託業務實
際利潤分成總和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本府每年投資成本回收為(建物工程經費/使用年限)與(設備成
本/使用年限)及本府負擔之各項稅捐之總和。
2.本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為過去三年平均(或預估)自行營
運收入扣除過去三年平均(或預估)自行營運成本。但營運收入低
於營運成本時,營運利益以零計算。
3.實際利潤分成為受託人當期實際營運收入扣除當期實際營運成本(
不含所得稅費用)、支付本府投資成本回收及支付本府自行經營(
預期)營運利益後餘額之百分比計算。但上述餘額為負數時,實際
利潤以零計算。
二、經核定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須由本府設定之公益性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委託案,其權利金底價為本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與
受託業務實際利潤分成之總和。其計算方式如下:
本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同前款第二目計算方式。
實際利潤分成為受託人實際營運收入扣除實際營運成本(不含所得稅
費用)及支付本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後餘額之百分比計算。
但上述餘額為負數時,實際利潤以零計算。
三、委託經營管理項目經核定受託人不得對外收取費用者,免收權利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