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天然災害勘查報表」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受災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村(里)長證明書。
三、受災住屋相片(正面及側面兩張以上)。
四、火災受災戶-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五、因災死亡者-檢察署死亡證明書。
六、因災重傷者-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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