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應自本府核定重建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具重建計畫核定
本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文件,向本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
起造人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得申請展期一百八十日,
並以一次為限。未申請展期者,其重建計畫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
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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