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應自本府核定重建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具重建計畫核定 本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文件,向本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 起造人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得申請展期一百八十日, 並以一次為限。未申請展期者,其重建計畫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 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