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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營業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用戶房屋拆除改建時,應檢具必備文件,向溫泉管委器會申請溫泉變更 用水。 前項因土地分割或轉售致增加所有權人,得共同使用原溫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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