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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並應接受執行 機關、警察人員及公共空間管理人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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