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耕地租約終止登記: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全部。
  三、承租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經出租人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
      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支付。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五、承租耕地全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六、出租人收回出租耕地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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