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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 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由教育法人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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