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
  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由教育法人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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