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得按下列標準酌減,但不得增班:
  一、每班至多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一名,該班人數得酌減三
      至五名;其它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該班人數得酌減一至三名
      。
  二、普通班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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