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得按下列標準酌減,但不得增班: 一、每班至多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一名,該班人數得酌減三 至五名;其它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該班人數得酌減一至三名 。 二、普通班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