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繳回。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