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發現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危 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或獲得國內外衛生主管機關或製造廠商 之食品不安全訊息時,除立即主動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 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賣場實體通路及網路虛擬通路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 二、立即下架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市衛生局。 前項回收方式,食品業者應公開說明之。 網路平臺業者,應配合第一項食品業者同步進行網路公告,並自行下架、 移除拍賣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