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食品業者發現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危
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或獲得國內外衛生主管機關或製造廠商
之食品不安全訊息時,除立即主動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
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賣場實體通路及網路虛擬通路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
二、立即下架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市衛生局。
前項回收方式,食品業者應公開說明之。
網路平臺業者,應配合第一項食品業者同步進行網路公告,並自行下架、
移除拍賣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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