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對於提昇、推廣表演藝術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
  特殊貢獻者,本府得予以下列方式獎勵:
  一、發給獎牌。
  二、發給獎狀。
  三、發給獎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