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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對於提昇、推廣表演藝術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 特殊貢獻者,本府得予以下列方式獎勵: 一、發給獎牌。 二、發給獎狀。 三、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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