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
  、警務佐、巡佐、警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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