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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六條
本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副市長之督導,分別掌理各該處業 務。 本府置副處長、消費者保護官、科長、技正、專員、督學、視導、社會 工作師、營養師、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