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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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副市長之督導,分別掌理各該處業
  務。
  本府置副處長、消費者保護官、科長、技正、專員、督學、視導、社會
  工作師、營養師、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