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里辦公處應將里民大會開會時間及地點,在開會七日前,於里辦公處公告
欄或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並將開會通知單送達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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