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67
人,瀏覽人次:
96041942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禮堂及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使用本場所應依規定及核准登記日期、時間及內容使用,不得擅自變更 。但本場所另有特殊需要或奉令舉辦活動時,管理學校得報經本府備查 後儘速通知申請人改期者,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