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禮堂及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場所應依規定及核准登記日期、時間及內容使用,不得擅自變更
  。但本場所另有特殊需要或奉令舉辦活動時,管理學校得報經本府備查
  後儘速通知申請人改期者,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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