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應依預算程序按委託代收總額提撥百分之三點五至百
  分之五,作為代收機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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