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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臺南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中心為推展文化活動及支援社會教育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 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文化事業人士,組成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 並運作志願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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