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臺南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為推展文化活動及支援社會教育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
  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文化事業人士,組成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
  並運作志願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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