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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