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