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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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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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污水一科:本市鹽埕、鼓山、旗津、左營、楠梓、三民、新興、前
金、苓雅、前鎮、小港區之污水下水道(含用戶接管)工程之規劃
、設計、審核、協調及施工等事項。
二、污水二科:第一款以外之市區污水下水道(含用戶接管)工程之規
劃、設計、審核、協調、施工、統計、預算檢討編列及中央機關補
助督考等行政綜合業務。
三、污水營運科:污水處理廠之操作與管線之維護、管理、水質檢驗、
分析、統計、報告等事項;回饋金分配、收取使用費及營運管理系
統之建置。
四、市區排水一科:本市鹽埕、鼓山、旗津、左營、楠梓、三民、新興
、前金、苓雅、前鎮、小港、鳳山、大寮、林園區之雨水下水道與
側溝等水利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統計、預算檢討編
列及中央機關補助督考等行政綜合業務。
五、市區排水二科:第四款以外之市區雨水下水道與側溝等水利工程規
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補助區公所側溝零星修繕與中小排水
改善及清淤經費。
六、區域排水科:海堤、區域排水等水利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災修
工程等事項。
七、防洪維護科:抽水站、閘門、滯洪池等防洪設施操作與維護、水利
建造物檢查、防汛演習、防汛應變、防汛監控設施維護操作、區域
排水維護管理、河砂採取管理等事項。
八、水利行政科:採購發包、土地取得管理、水利設施查估、水權登記
管理及監督、溫泉取供管理、水利事業興辦、水庫與水資源調度協
調、執行水源保育回饋金等事項。
九、水土保持科:山坡地水土保持、保育利用及資源調查規劃、濫墾行
為之取締巡查、野溪整治、治山防洪等事項。
十、勞工安全衛生室: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
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十一、秘書室:研考、文書、事務、資訊業務、技工及財產管理、出納
、印信典守、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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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
書、專員、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管
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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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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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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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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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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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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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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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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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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