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部分拆除後其剩餘部分之底層面積小於十五平方公尺或有結構安
  全之虞無法繼續使用者,所有權人得要求一併查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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