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回饋之範圍與方式如下:
  一、動支回饋經費之範圍:
  (一)地方公共建設。
  (二)環境衛生、美化環境、公害監測鑑定及醫療保健。
  (三)育樂及民俗活動。
  (四)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二、提供就業機會:廢棄物處理場(廠)招考職工時,該場(廠)所在
      地之行政區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該場(廠)緊鄰之行
      政里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十五。
  三、提供場(廠)址所在里之居民免費使用場(廠)區回饋設施之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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