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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會就協調結果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三日內由地政處通知雙方當事人後, 具有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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