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
  一、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但行動
      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二、酗酒。
  三、攜帶危險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
  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違規駕駛車輛或停放車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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