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二 平方公尺。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之申請設立得視其建築安全、車輛停放、交通疏導動 線、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及學生可使用之單位面積等,由本府會同相 關單位核定設立家數及學生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