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下列規定估算之: 一、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地價= 毗鄰非保留地各區段地價之和 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二、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 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單項因素修正率總和毗鄰非保留地地 價區段數 三、總修正率等於各項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等於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區段地價×(1+總修 正率)。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得超過百 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