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港埠業務費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減收或免收碇泊費:
  一、停航國輪停靠港務局指定之船席未滿三個月者,按照費率百分之二
      十五收費,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按照費率百分之五十收費,
      六個月以上按照費率百分之一百收費。
  二、本國軍艦及公務機關之公務船,停靠港務局指定船席者,免繳碇泊
      費。
  三、在港船舶因災禍沉沒者,自沉沒之日起免繳碇泊費。但自浮揚出水
      之日起,繼續停泊船席時,仍應按照規定繳納碇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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