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減收或免收碇泊費: 一、停航國輪停靠港務局指定之船席未滿三個月者,按照費率百分之二 十五收費,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按照費率百分之五十收費, 六個月以上按照費率百分之一百收費。 二、本國軍艦及公務機關之公務船,停靠港務局指定船席者,免繳碇泊 費。 三、在港船舶因災禍沉沒者,自沉沒之日起免繳碇泊費。但自浮揚出水 之日起,繼續停泊船席時,仍應按照規定繳納碇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