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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鄉鎮(市)(區)公所於收到前條申請後,應即轉報縣 (市)政府,依第七條規定,詳實查明,於當期地價開徵前十日內予以 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分別通知土地銀行及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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