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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地價分十年攤還,其每年攤還數額,包括田賦或土地稅不超過其以所領 土地全年正產物收穫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準。但承領人如願提前繳清 地價者,得縮短攤還年期,其縮短攤還年期,其縮短攤還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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