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稻穀生產量之調查,分為種植面積及收穫量調查,其方法規定如左:
  一、種植面積調查根據耕地圖及耕地臺帳等資料於稻穀種植完齊時,實
      地調查各段、各小區、各地號田地實際種植稻穀面積。
  二、收穫量調查:
  (一)估計收穫量調查稻穗出齊時,選定若干樣本田坵測算稻株間距離
        及每株平均穗數,並根據稻穀生育狀況及生育期間氣候情形,再
        徵詢精於稻作農家之意見,預測其每公頃平均收穫量後,按實際
        種植稻穀面積,估計全縣市或鄉鎮市區稻穀之收穫量。
  (二)推定實收量調查稻穀收成時,根據稻穀之豊歉狀況,將全縣市或
        鄉鎮市區各小區田地分為若干等級,以隨機抽樣法抽定若干樣本
        及其樣本地點,再行選擇若干抽割點,實測其收穫量後,計算各
        等級田地每公頃平均收穫量,按各等級實際稻穀種植面積,計算
        全縣市或鄉鎮市區稻穀之推定實收量。
  前項小區之劃分及隨機抽樣方法,由本府糧食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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