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穀生產量之調查,分為種植面積及收穫量調查,其方法規定如左:
一、種植面積調查根據耕地圖及耕地臺帳等資料於稻穀種植完齊時,實
地調查各段、各小區、各地號田地實際種植稻穀面積。
二、收穫量調查:
(一)估計收穫量調查稻穗出齊時,選定若干樣本田坵測算稻株間距離
及每株平均穗數,並根據稻穀生育狀況及生育期間氣候情形,再
徵詢精於稻作農家之意見,預測其每公頃平均收穫量後,按實際
種植稻穀面積,估計全縣市或鄉鎮市區稻穀之收穫量。
(二)推定實收量調查稻穀收成時,根據稻穀之豊歉狀況,將全縣市或
鄉鎮市區各小區田地分為若干等級,以隨機抽樣法抽定若干樣本
及其樣本地點,再行選擇若干抽割點,實測其收穫量後,計算各
等級田地每公頃平均收穫量,按各等級實際稻穀種植面積,計算
全縣市或鄉鎮市區稻穀之推定實收量。
前項小區之劃分及隨機抽樣方法,由本府糧食局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