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遴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
  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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