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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之三
遴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 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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