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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二條
召集會議,應先填發開會通知單(附式十四),其有議程及討論資料者 ,應作為附件附送,如時間急迫者,並先以電話通知。 開會通知單,應致送主持人,如主持人係本單位人員,則以副本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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