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召集會議,應先填發開會通知單(附式十四),其有議程及討論資料者
  ,應作為附件附送,如時間急迫者,並先以電話通知。
  開會通知單,應致送主持人,如主持人係本單位人員,則以副本抄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