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
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鍋爐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
原第二項部分文字有誤,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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