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文用語規定如左:
  一、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
      核」、「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准駁性、建議、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一)機關間有隸屬關係者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鈞」;
        自稱「本」。
  (二)機關間無隸屬關係者對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
  (三)對機關首長;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
        「鈞長」、自稱「本」。
  (四)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五)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台端」、「君」;對
        團體稱「貴」,自稱「本」。
  四、間接稱謂用語:
  (一)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得稱
        「該」; 對職員稱「職稱」。
  (二)對個人一律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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