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承辦人員收到分辦文件,應填寫甲、丙二表,甲表即退回登記桌,在午
  後下班前一小時內收到者,得於次日上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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