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承辦人員認為所分文件,非其辦理之業務,應改分另一承辦人員時,即
  在甲、丙二表「預定結案日期」欄註明「改分」二字,同時在「承辦員
  」欄簽名,以示負責,並在「日期」欄,註明月日時,退還登記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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