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63
人,瀏覽人次:
9052975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七條
承辦人員認為所分文件,非其辦理之業務,應改分另一承辦人員時,即 在甲、丙二表「預定結案日期」欄註明「改分」二字,同時在「承辦員 」欄簽名,以示負責,並在「日期」欄,註明月日時,退還登記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