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承辦人員認為所分文件,應移與另一單位或承辦人員時,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移與另一單位者,應在甲、丙二表之「預定結案日期」欄,寫一「
      移」字,並簽名及填寫月日時,退回登記桌。
  二、離職或他調,原承辦案件,尚未結案,移交另一承辦人員辦理時,
      應在丙表「預定結案日」欄寫一「移」字,連同文件退回登記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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