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認為所分文件,應移與另一單位或承辦人員時,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移與另一單位者,應在甲、丙二表之「預定結案日期」欄,寫一「 移」字,並簽名及填寫月日時,退回登記桌。 二、離職或他調,原承辦案件,尚未結案,移交另一承辦人員辦理時, 應在丙表「預定結案日」欄寫一「移」字,連同文件退回登記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