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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九條
承辦人員對彙辦及併辦案件之主案,應在稿面註明各件來文收文號,並 在甲、丙二表填預定結案日期,其他附案,僅於甲、丙二表預定結案日 期欄,註明彙(併)某某號辦,將甲表退回登記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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