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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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授權,要求提供查閱者。
  二、因公務有查閱需要者。
  三、複製本及電子檔不清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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