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有關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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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查閱對象以向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政風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
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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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查閱者以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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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查閱應填具申請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
本府政風處對於前項申請之准駁,應自申請書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申請查閱經本府政風處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及場所到場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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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於申請或查閱時無識別能力者,本府得拒絕其申請或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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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並出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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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每次查閱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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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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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本府政風處派員在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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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閱資料應於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且應遵守下列事項,如
有違反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得依法移送法辦。
(一)查閱之資料不得攜出場外。
(二)查閱之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冊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六)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之使用。
查閱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即時強制禁止之,並拒絕其繼
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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