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查閱對象以向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政風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
    員為限。

三、申請查閱者以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四、申請查閱應填具申請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
    本府政風處對於前項申請之准駁,應自申請書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申請查閱經本府政風處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及場所到場
    查閱。

五、申請人於申請或查閱時無識別能力者,本府得拒絕其申請或查閱。

六、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並出示身分證明。

七、申請每次查閱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八、(刪除)

九、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本府政風處派員在場服務。

十、查閱資料應於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且應遵守下列事項,如
    有違反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得依法移送法辦。
    (一)查閱之資料不得攜出場外。
    (二)查閱之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冊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六)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之使用。
    查閱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即時強制禁止之,並拒絕其繼
    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