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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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發揮政府及民間整體力量,貫徹毒品防制政策之執行,特設
    毒品防制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毒品防制之基本方針。
  (二)議訂統合各機關毒品防制政策。
  (三)督考各機關毒品防制業務之執行。
  (四)協調公私部門毒品防制之分工。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
    長兼任之;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任期二年:
  (一)司法院代表。
  (二)本院政務委員一人或二人。
  (三)本院秘書長。
  (四)內政部部長。
  (五)外交部部長。
  (六)國防部部長。
  (七)財政部部長。
  (八)教育部部長。
  (九)法務部部長。
  (十)經濟部部長。
  (十一)勞動部部長。
  (十二)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參與毒品防制工作之民間團體代表。
  (十六)毒品防制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法務部部長擔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得依毒品防制各階段工作需要,設立「防毒監控」、「拒毒預
    防」、「緝毒合作」、「毒品戒治」及「綜合規劃」等工作分組,由
    召集人指定權責機關副首長負責之。各工作分組之權責機關如下:
  (一)「防毒監控」工作分組:衛生福利部。
  (二)「拒毒預防」工作分組:教育部。
  (三)「緝毒合作」工作分組:法務部。
  (四)「毒品戒治」工作分組:衛生福利部。
  (五)「綜合規劃」工作分組:視毒品防制專案任務之需要,由召集人
        指定權責機關。

六、本會報每六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臨時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

七、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與地方政府首長、相關民間專業
    人士參加。

八、本會報由執行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每六個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一次,協
    調、督導及整合各分組毒品防制工作進度、本會報召開事宜及決議執
    行情形。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工作會議。
    各工作分組由權責機關首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每六個月定期召開工作分
    組會議一次,協調、督導及整合工作分組主、協辦各機關毒品防制工
    作進度、本會報召開事宜及決議執行情形。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工
    作分組會議。

九、本會報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法務部擔任,所需經費由該部支應;如設工作分組
    ,各該分組部分由其負責機關處理之。

十一、本會報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