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規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及臨時
人員依法令辦理事務及業務(以下簡稱事務),維持公正中立,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各機關應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載明工友及臨時人員應遵守本注意事
項及其他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並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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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工友,指各機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技工、駕
駛;所稱臨時人員,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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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時應維持中立,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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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友及臨時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
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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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友及臨時人員不得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
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
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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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友及臨時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活動。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事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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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友及臨時人員不得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
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
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
法募款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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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友及臨時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
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
、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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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友及臨時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其
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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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友及臨時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
票日止,得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工友及臨時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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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長官不得要求工友及臨時人員從事本注意事項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工友及臨時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
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工友及臨時人員並得
向監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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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友及臨時人員依法令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注意事項禁
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
工友及臨時人員遭受前項不公平對待時,得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請
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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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友及臨時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應按情節輕重,依各機關勞工工
作規則、勞動契約、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處理之;其涉及其他法律
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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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依自行訂定之進用管理規章進用之清潔隊員、測量助理或其
他人員,其辦理事務維持中立,得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機關學校,得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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