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
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
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
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潮流,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落
    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訴願會委員任一性別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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