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8019330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六
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八十九
年五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茲為因應國際性別
主流化潮流,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
等,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六條,增訂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之規定,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
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
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
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潮流,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落
    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訴願會委員任一性別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