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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