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
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修正,刪除「書面」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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