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 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一、國家機密收文以專簿或專檔登記為原則,混合登記者,應隱去足以 顯示內容之文件。 二、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