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
  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立法理由〕
  一、國家機密收文以專簿或專檔登記為原則,混合登記者,應隱去足以
      顯示內容之文件。
  二、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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