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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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離島建設,特依
    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設離
    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
    (二)監督離島建設推動辦理情形。
    (三)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事項。
    (四)指導離島政策與計畫之擬定及規劃事項。
    (五)擬訂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
    (六)擬訂本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
    (七)其他有關離島建設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政務
    委員一人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內政部部長。
    (二)國防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部部長。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
    (七)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與離島建設有關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十二)其他有關人員。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執行本會之決議、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
    訂及推動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等事宜。

五、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工作小組成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二)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三)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四)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八)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十)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十一)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十二)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十三)本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處長。
    (十四)本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十五)海洋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十六)本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處長。
    (十七)本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十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二十)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二十一)其他有關人員。

六、本會委員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委員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工作小組會議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一次,得視需要臨時召集之
    ,並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
    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出席成員一人
    或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民意代表或學者、專
    家列席。

七、本會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兼辦,工作人員若干人,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為提升本會議事效率並發揮政策協調之功能,有關本會及工作小組之
    權責分工如下:
    (一)屬一般性行政事務協調事項,由工作小組辦理。
    (二)涉及重大政策決定者,由工作小組研議後提報本會。

九、本會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調查,研擬意
    見供委員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十、本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